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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活动、衣食住行都与税收息息相关。于是就有人为了增加利润不惜走上犯罪的道路,将手伸向了税款,偷税、逃税不胜枚举。

不过,对于逃税罪有些人却认识不深,铤而走险最终让自己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这话怎么说,请看下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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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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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年5月28日,H市国税局向H市公安局移送了该市A公司偷税的案件。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以被告张三犯逃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指控:

1. 张三是A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现金收支,并保管公司和法人代表印章及转账支票等,负责管理会计人员及申报纳税工作。

2. 张三对公司经营的废料购销等部分业务,采取了在账簿上少列或者不列的手段,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

3. 根据税务机关核实的数据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A公司逃避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超过应纳税额30%的比例。

4. 张三没有按期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应该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三及其辩护人辩解称:

1. 自己虽然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但是公司行为并非是法人代表的个人意志,逃税主体是公司,应该起诉公司,认定本人逃税缺乏事实依据。

2. 本案属于单位犯罪案件,不应将被告人张三直接作为逃税案的逃税主体,张三不应承担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认为:

1. 张三作为公司的大股东、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负责管理公司财会人员及纳税申报工作。

2. 张三对于公司纳税申报申报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已构成犯罪。

3. 判决张三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50万。

一审判决后,张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结果为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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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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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犯罪的“双罚制”是什么意思?

单位犯罪“双罚制”的意思其实很简单,那就是对于单位犯罪,不仅要罚单位,还要罚人员,这个人员是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个双罚制,并不只是针对逃税罪这一个罪名,对于其他单位犯罪,也是适用的,比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

当然,还必须注意的是,单位犯罪中罚的个人,主要是两类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理解要注意下面两个条件都必须满足:

1.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必须是在单位中实行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

2. 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

实践中,往往是单位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可能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但并不是说这些人员在单位犯罪时都必须要承担责任,还需要结合其在单位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综合判断。

二、单位的法人代表在单位犯罪时,均需要负责?

这也不是那么绝对,不能一概而论,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主要还是看其是不是介入了单位犯罪行为,是否在犯罪过程中起到了组织、指挥、决策作用。比如不在其本人职责范围内,有单位其他领导组织、指挥、实施的,法人代表并不知情的,那么法人代表就不应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三、逃税罪的“首刑不罚”

本案中,张三之所以被判刑,除了其单位确实有违法行为,还有一个就是他没有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如果他完成了这些税款和罚款的缴纳,那么很可能他也不会面临刑事处罚。

因为对于逃税罪,《刑法》中有一个“首刑不罚”的规定,这是其他罪名都没有的,具体规定如下:

“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所以,如果是偷逃税款的相关行为,其实可以先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先把刑事责任免了,行政责任可以再通过复议、行政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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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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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逃税罪定义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逃税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

逃税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逃避缴纳税款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单位为了私设小金库而在财务账上少列收入,因而导致少缴税款,符合前述条件的,依然成立逃税罪。漏税行为不成立逃税罪。漏税,是指纳税单位或者个人过失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如因工作粗心大意,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等。

三、逃税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01条、第211条和第21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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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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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首违不罚”原则适用于纳税人超期未纳税申报的情形,如果个人或企业遭到偷逃税的行政处罚,应主动积极地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为自己争取出罪的条件。当然了,广大纳税人及企业还是避免“知法犯法”,做到诚信纳税,不触碰法律红线。

好了,今天的内容就分析到这里,小伙伴们有什么疑问随时留言咨询我们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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