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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纵向: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横向:关联公司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三、逆向:公司对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内向:公司或股东自我否认人格

五、执行、破产等特殊阶段司法裁判规则

六、风险防范与诉讼策略

七、法律索引汇编

公司作为商事领域中最常见的主体,其最有利之处在于公司具有独立人格,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换言之,在公司资不抵债对外欠下大量外债时,股东在实缴出资的情况下,一般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可以“揭开公司面纱”,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将公司、股东或数个关联公司视为一个整体,共同对外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可以看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与国外相比,我国法院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通常更为谨慎,具体体现在:其一,请求法院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原告主体较少,一般仅限于债权人;其二,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满足要件较为严苛。出于避免被牵连连带责任的考虑,亦或是为了针对躲避债务的“老赖”,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都值得大家的深度了解与高度重视。

 

一、纵向: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一般情形
正如前文所述,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可以“揭开公司面纱”,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将公司、股东视为一体,并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此种情形是最为常见的纵向人格否认。
最常见的一般情形,是基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3款之规定,如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公司法并没有具体解释“到底什么行为才属于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并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这就给司法审理带来了挑战。
好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下发的《九民纪要》对此作了进一步解释: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如果符合上述特征,几乎就落入公司法第二十条第3款之范围,法律就可以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
2、特殊情形
法人人格纵向否认的特殊情形,主要是基于《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如有限责任公司仅有一名股东的,如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由该一人公司股东自证其财产独立性,否则法律就可能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
近年来,对于夫妻二人作为股东经营公司的“夫妻店”是否属于一人公司,人民法院的审理态度逐渐发生改变,最典型的当属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件((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认为:
青曼瑞公司虽系熊少平、沈小霞两人出资成立,但熊少平、沈小霞为夫妻,青曼瑞公司设立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且青曼瑞公司工商登记备案资料中没有熊少平、沈小霞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青曼瑞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综上,二审法院认定青曼瑞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无不当。
综上来看,市面上存在的大量“夫妻店”式家族企业,可能会受一人公司举证倒置的限制,这将大大增加法人人格被否认的可能性,值得企业家高度重视。

二、横向:关联公司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1、财务混同
法人人格横向否认,指的是数个关联公司之间未能保持人格独立性,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可以否认该些公司的人格,要求该些公司共同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此种人格否认在公司法上难以找到直接的法条依据。在此前一个较长时期内,人民法院一般援引《民法通则》第4条进行裁判说理,即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典》生效后,人民法院可能将援引《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作为裁判依据。
认定关联公司之间失去人格独立性,可以通过多个角度来判断。主要角度之一就是关联公司之间的财务是否混同,特别涉及资金往来、账户使用、财产混用、债务互抵等等。典型案例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8)民二终字第55号),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认为:
由于装饰公司、房屋公司、娱乐公司实际均为沈氏公司出资设立,将装饰公司贷款大量投入娱乐公司中国酒城项目,将娱乐公司对装饰公司欠款7392万元和对房屋公司欠款1086万元转为两公司对娱乐公司的投资款,装饰公司的3597万元投资款去向不明;并将中国酒城项目的经营收益用于支付所谓泰来集团名下所有公司的房租、水电费、员工工资;装饰公司、房屋公司、娱乐公司还共同为装饰公司贷款还本付息,以并不存在的泰来集团名义向贷款人出具函件,致使贷款人也无法区分三者间的人员及财产。因此,原审法院判令装饰公司的债务应由娱乐公司和房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业务混同
除了财务混同以外,业务混同也是判断关联公司人格是否混同的重要标准。一般来说,业务混同主要可以考虑判断如下因素:
(1)关联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存在高度交叉;
(2)关联公司业务人员是否高度重合;
(3)关联公司业务信息与资料是否高度重合(例如宣传材料、销售手册、经销协议、业务合同等)。
典型案例之一,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5号((2011)苏商终字第0107号),二审法院在本案中认为:
三个公司(即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工贸公司)使用共同账户,以王永礼的签字作为具体用款依据,对其中的资金及支配无法证明已作区分;三个公司与徐工机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业绩、账务及返利均计算在工贸公司名下。因此,三个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人员、业务、财务等)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
3、人员混同
数个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监事会或其他高管人员存在相互兼任,员工大量重合的情况,即可认为该些公司的人员存在高度混同,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该些公司无法保持相互之间的人格独立性。
典型案例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1)浙湖商终字第377号),二审法院在本案中认为:
……不仅法人名称均含“东莞市西伦电器”字样,而且法定代表人同为柯航,公司地址同在常平镇,公司账户开户银行同为常平中行,业务员同为毛红寿,公司电话、传真相同,向被上诉人订购的货物均为(灯具)钢化玻璃,被上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西伦电器公司就是原先的西伦电器厂。
4、其他方式的混同
从《九民纪要》相关规定精神出发,独立财产、独立意志是维持法人人格独立的最根本要求。如果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意志,损害债权人利益,仍然存在被否认独立人格的可能性。
通过检索相关司法判例,我们总结了部分其他方式导致的混同情形:
(1)股东、公司营业场所高度重合;
(2)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股东权责严重失衡,损害债权人利益;
(3)股东先解散公司,将原公司相关资产投入新公司,躲避原公司债务;
(4)股东实际控制数个关联公司之间输送利益,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逆向:公司对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人格的纵向、横向否认,都侧重于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要求一家公司对另一家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逻辑基点出发,如果否认法人的人格,将公司与股东视为一体,则股东应当连带承担公司债务;反之,公司也应当连带承担股东债务。这就是法人人格的逆向否认。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人人格的逆向否认终归可能超出人们对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一般认知,类似于一种扩张适用,因此人民法院对此通常持谨慎态度。当然,实务中亦存在法院判决逆向否认法人人格的案例,例如(2010)沈民二终字第264号,二审法院在本案中认为: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两大基石,若存在股东滥用法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导致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则令滥用独立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存在股东与公司间人格混同,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自不待言,而公司也须为股东债务承担责任,也应是公司法第二十条有关法人格否认规定的应有之义。当然,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仅适用于本案,其效力不得扩张适用于未参加诉讼的债权人或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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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向:公司或股东自我否认人格

如上文分析,由于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以及关联公司互相躲避债务,债权人一般更愿意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否认法人制度承担连带债务。根据《九民纪要》的规定,一般确实由债权人作为原告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之诉。
事实上,实务中曾出现过公司或股东主动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之诉,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或股东对相关债务互为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案例检索,我们发现,这些“奇奇怪怪”的案件之所以会出现,系因为股东之间业已存在冲突纠纷,或股东为了躲避巨额债务,某一方股东主动提出法人人格否认,寄希望于其他股东或公司来共同对外承担债务。
显然,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已经并非出于善意、也并非基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精神来适用这一规则,显然会被人民法院驳回。例如《人民司法案例》公报案例((2009)宁民二终字第39号),二审法院在本案中认为:
被告刘丽丽作为云凯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对于云凯公司的出资情况是了解的,对原告未出资的情况也是明知的;被告请求揭开公司面纱,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并进而请求确认涉案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应当依照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至于原告田媛媛未出资的情况,云凯公司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另行通过诉讼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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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执行、破产等特殊阶段司法裁判规则

1、执行程序中的法人人格否认
典型案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中鑫硅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案((2010)卫执恢字第3号)
在本案中,被执行人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又设立一家新的公司,并将原公司财产转移至新公司,企图利用法人人格独立制度规避法律义务。最终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追加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公司作为被执行人。
2、破产程序中的法人人格否认
典型案例:昆山市东浩印刷有限公司、王建荣合并破产清算案((2020)苏0583破52号、(2021)苏0583执清1号)
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发现东浩公司与公司股东王建荣财产严重混同,公司名下财产与股东名下财产不均衡,分别进行破产清算和个人债务清理将导致部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故裁定合并清理王建荣、东浩公司的债务。
一般来说,债权人同时申请多个关联企业破产重整,法院分别裁定受理后发现关联公司之间丧失独立性的,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如符合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可依法作出合并重整裁定,全体债权人在同一破产程序中公平受偿。
3、清算程序中的法人人格否认
典型案例:骆洪艳等与江阴市宏茂带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561号)
在本案中,美朝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股东骆洪艳、周广兴以丢失美朝公司财务账册为由,并未及时组织清算。最终,人民法院判令骆洪艳、周广兴对美朝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如在清算过程中股东存在过错、未予及时清算的,仍然会存在被否定人格、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
不过,这种情况下的人格否认要从实质出发。例如,股东能够证明公司即使按期进行清算也不存在剩余财产,那么一般也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风险防范与诉讼策略

1、厘清公司财务资产,及时财务审计
通过上述分析,法人人格否认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混同无法区分,最直观的财产混同就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财务混同。
因此,防范股东与公司、关联公司之间法人人格被否认,首先要厘清各个主体之间的财务与资产,定期、及时对关联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明确区分各个关联公司资金财务往来,避免财务发生混同。
2、厘清人员机构,合理规范经营
除了厘清公司财务防止混同,避免关联公司之间人员机构、业务形式发生混同也是避免人格否认的重要举措。通过总结司法判例,我们认为至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避免人员、业务混同:
(1)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管人员避免高度重合;
(2)经营范围、业务人员、联系方式避免高度重合;
(3)宣传材料、业务材料避免高度重合;
(4)营业场所避免高度重合。
3、及时实缴出资
从《九民纪要》相关规定精神来看,资本显著不足是股东可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一个重要信号,因此股东及时实缴出资到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法人人格被否认的风险。
典型案例可见徐云臻诉新野县经典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2015)南民二终字第00715号)。在本案中,人民法院认为:
装饰公司在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实缴70万元,并于验资完成后当天将60万元转出,后一直未补足出资,因此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否定装饰公司的法人人格,判令装饰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未实质损害债权人利益
仔细推敲《公司法》第20条,我们发现法人人格被否认的一大前提,那就是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如果公司股东能够证明相关行为未实质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保障债权人利益,就能很大程度避免连带风险。
典型案例可见宜兴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与上海天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5)苏民终字第0069号民事判决书)。在本案中,人民法院认为:
债权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需满足以下要件:……其次,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与债权人损失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且唯有否认法人的人格方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的债权之上已经设立了保证、质押等债的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基本能够通过债的担保而获得救济,则没有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必要……宜兴安装在本案中已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本院对其主张亦予以了支持,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法定抵押权的性质,宜兴安装完全可以通过行使优先权使自己的本案债权获得救济。故宜兴安装援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5、非过错股东可能不承担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设定的主要初衷,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惩戒滥用法人独立人格的过错股东。由此可见,如果对于不存在过错、纯财务投资甚至几乎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股东,在法人人格被否定后,原则上不能要求他们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案例可见侯卫国诉郝夫印、刘艳玲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2013)菏商初字第29号)。在本案中,人民法院认为:
公司人格在个案中被否认,并不影响公司在其他法律关系中的独立人格。同时,其所追究责任主体,也限于在事实上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而不是涉及公司所有股东。

七、法律索引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法2019)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法2009)
《关于审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件的若干意见》(上海市高院2009)
《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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